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8號
原 告 林銀龍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醫療費
用、增加生活支出、失能補償、勞動能力減損、精神慰撫金、年
終獎金及公傷補償薪資等及法定遲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403萬8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996元。惟其
中7萬840元請求公傷補償薪資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
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即667元(1
,000元×2/3 ,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4萬329元(40,996元-6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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