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52號
TPDV,109,勞補,52,2020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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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2號
原   告 弘舍家事工程行即趙台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姓水電工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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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