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簡上字,109年度,8號
TPDV,109,勞簡上,8,20200323,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林翔彬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林祐正 
法定代理人 郭庭汝 

被上訴人  點星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臺北簡易庭
民國108年10月31日所為107年度北勞簡字第112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 一審法院為之:…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不合法者,第 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 442條2項、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簡易 程序之上訴程序均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臺北簡易庭民國108年10月31日 所為109年度勞簡上字第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於 108年11月29日、同年12月23日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民事上 訴理由狀內雖表示上訴之意,惟未載明上訴聲明以表明對第 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廢棄之範圍為何,僅泛稱:「原判 決關於一例一休部分廢棄」,且經本院於109年12月21日以 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表明上訴聲明及理 由之上訴理由狀正本及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將逕予駁回上訴 ,而本件上訴人於109年3月2日、同年3月4日收受前揭命補 正之裁定,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3至75頁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聲明,依首揭規定,上訴人之上訴 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444條第 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戴嘉慧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1/1頁


參考資料
點星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