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9年度,80號
TPDV,109,勞執,80,2020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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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80號
聲 請 人 林文麗
相 對 人 獨身貴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聖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八年十月十四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1.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108年4、5 月份工資、資遣費)以新台幣138,791元整達成和解;資方應於民國109年3月2日前將前述和解金額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之成立內容,於新台幣玖萬零柒佰玖拾壹元之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二十分之十三,其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 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因給付薪資等勞資爭議,於民國10 8年10月14 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 人同意給付伊工資及資遣費等共計新台幣(下同)13萬8791 元,並於109年3月2 日以前匯入伊原領薪資帳戶;詎相對人 逾期迄未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 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惟查,聲請人主張上開情節,固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影本、聲請人之華南商業銀行西湖分行存 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等件為證;惟該存摺內頁明細記載: 108年10月17日、24日、30日、11月7日、13日、20日、27日 、12月5日「轉帳存..獨身貴族..」各6,000元,足見相對人 已給付部分款項。從而,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在9萬791元(138,791元-6,000元× 8 筆)範圍內之給付義務為由,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 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不能 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 訴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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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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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