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9年度,73號
TPDV,109,勞執,73,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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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73號
 
聲 請 人 李湘蘭
 
相 對 人 晁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全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8年10月8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內容所載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06,032元,其中138,032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 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 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 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8年10月8日經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 為: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工資25,660元、資遣費180,372元 ,合計206,032元,並於109年2月28日前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 帳戶,嗣相對人僅給付68,000元,尚欠138,032元等情,業據 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存摺影本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全 數履行其義務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 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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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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