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9年度,69號
TPDV,109,勞執,69,2020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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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張筱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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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CHANG YUNSUK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調解方案所載「3、資方就本件爭議事項(含11月積欠工資 、資遣費、預扣之勞健保【包含11月勞健保】特休未休等爭 議)同意給付勞方張筱眉和解金新臺幣185,704元,並於民 國108年12月31日前逕自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之內容, 其中「新臺幣101,528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 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聲請人主張:兩造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經由臺北市政府勞 動局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 人新臺幣(下同)185,704元,相對僅給付工資50,000元、 特休未休工資20,000元及勞健保14,176元,餘101,528元迄 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因給付薪資等勞資爭議,於上揭時 間,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 付聲請人185,704元,並應於108年12月31日前,將上述金額 逕匯入勞方原留之薪資帳戶,但相對人僅給付工資50,000元 、特休未休工資20,000元及勞健保14,176元,尚餘101,528 元,迄未給付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玉山 銀行存摺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以公務電話確認在卷,堪信屬 實。從而,聲請人以相對人不履行其義務為由,就尚未給付 之107,528元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 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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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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