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67號
聲 請 人 陳雅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品咖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勞資爭議
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聲請人原薪資帳戶自應履行日迄今之存摺內頁明細到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五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三十條之 一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固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 動局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影本,然就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 其義務一節,則未見聲請人提出其原薪資帳戶之存摺封面及 應履行日迄今之內頁明細以為釋明,是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聲請。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三十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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