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蕭正南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蕭正榮(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失蹤前住所地:雙園區博愛里10鄰西寧街66巷28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