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78號
原 告 張龍憲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
告起訴後為訴之追加,追加後之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98,610,4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1,374元,扣除原告
已繳之72,775元,尚欠1,578,59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耘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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