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878號
TPDV,108,重訴,878,2020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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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78號
原   告 張龍憲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
告起訴後為訴之追加,追加後之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98,610,4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1,374元,扣除原告
已繳之72,775元,尚欠1,578,59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耘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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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