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504號
TPDV,108,重訴,504,2020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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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04號
 
上 訴 人  星宇藝能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齊祥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簡成翔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
院民國109年2月7日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9,542,2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317元,尚未據
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43,317元,逾期即駁回
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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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宇藝能娛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