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67號
上 訴 人 鈦美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月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駿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2月4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72,8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3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
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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