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267號
TPDV,108,重訴,1267,20200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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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67號
上 訴 人 鈦美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月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駿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2月4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72,8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3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
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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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駿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鈦美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