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232號
TPDV,108,重訴,1232,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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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1232號
原   告 光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志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律師
      許家豪律師
被   告 金剛污染防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聰良 
訴訟代理人 安玉婷律師
      陳勵新律師
      林美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機械返還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間保管合約第5條第1項約定 ,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 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 轄權,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6年間就附表所示之機械(下稱系 爭機械)與被告簽訂保管合約(光宇約採字第1號、光宇約 採字第2號、光宇約採字第3號,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被 告保管使用,原告依第3條約定得隨時要求取回,被告應按 原告指定場所、時間及方式歸還,因此產生之運費費用由原 告承擔。原告於108年8月14日以律師函請求被告於收到函文 後10日內返還系爭機械,惟被告於同年月15日收受後,並未 於10日內即108年8月25日之前將系爭機械返還原告,被告 108年8月29日回覆之函文亦未同意原告直接去被告處取回系 爭機械,迄今仍無權占有系爭機械,侵害原告之所有權。系 爭機械雖經原告之債權人以假扣押裁定聲請台灣雲林地方法 院(下稱雲林地院)以109年1月16日執行命令禁止被告向原 告交付或移轉系爭機械,惟原告已具狀聲明異議,如未獲有 利結果,原告可供擔保解除假扣押,故原告依民法第767條



第1項前段及系爭契約第3條,仍得請求被告將系爭機械返還 原告。又被告自108年8月26日起,即無法律上原因占有使用 系爭機械而受利益,致原告之所有權能無法行使而受有損害 ,參酌行政院頒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平均法計算之系 爭機械每日折舊金額,可知原告於108年8月26日起至同年10 月29日止所受損害,或被告所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數額 應分別如附表「折舊總額」欄所示,另自108年10月30日起 至被告返還系爭機械時止,每日之數額應分別如附表「每日 折舊額」欄所示,爰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擇 一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669,955元及利息,暨自108 年10月30日起至返還系爭機械時為止,按日給付10,307元及 利息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將系爭機械返還予原告。㈡被 告應給付原告669,95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 還系爭機械時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自108年10 月30日起至返還系爭機械時止,按日給付原告10,307元。㈢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答辯略以:依系爭契約第3條約定,取回系爭機械之運 費費用由原告負擔,是原告應自行安排貨運公司進行系爭機 械之運送,或先行匯付所需運費費用予被告,以利被告安排 運送。被告於108年8月27日函覆原告提醒其應與出賣人協商 買賣價金給付事宜,以免系爭機械於運送過程中,遭出賣人 主張權利或遭假扣押影響運送程序,並未拒絕返還系爭機械 。被告於109年1月17日以電子郵件請原告確認係由其自行安 排載運系爭機械,或由被告安排載運再向原告請求運送費用 ,惟原告僅回覆要求被告負擔訴訟費及使用機器之租金及利 息,未確認有關系爭機械之運送方式,被告再於109年1月20 日以電子郵件請原告儘速安排運送事宜,或同意由被告安排 以8萬元報價委託他人運還原告,惟原告仍未置理,足見原 告無取回系爭機械之意願,而非被告拒絕返還。被告復於 109年1月20日接獲通知系爭機械已遭原告債權人以假扣押裁 定聲請強制執行,經雲林地院以109年1月16日執行命令禁止 被告將系爭機械交付原告,並進行查封,故本件原告起訴請 求被告返還系爭機械,並無理由。又被告並未使用系爭機械 ,且系爭機械購買後即會發生折舊,此與被告之保管行為間 並無因果關係存在,折舊價值並非原告因此所受損害或被告 所獲不當得利,原告以此為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或返還不當 得利,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其 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免為假執行。
四、經查,兩造於106年間就附表所示系爭機械簽訂系爭契約;



雲林地院以109年1月16日雲院惠109執全寅字第5號執行命令 禁止被告向原告交付或移轉系爭機械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 ,並有系爭契約、雲林地院執行命令在卷可稽(見卷第35- 40頁、第117-118頁),堪信為真。
五、本件之爭點為:㈠原告依系爭契約、所有權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返還系爭機械,有無理由?㈡原告依不當得利、侵權行 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69,955元,及自108年10月30日 起至返還系爭機械時止按日給付10,307元,有無理由?茲分 別論述如下:
㈠兩造分別於106年9月13日、10月31日、11月10日簽訂保管契 約,約定原告委託被告保管如附表所示之機械,被告依一般 業界習慣保管並使用系爭機械,保管使用地點均在被告公司 地址,被告應盡善良管理人責任,原告有任意調配權,得隨 時要求取回機械,不論雙方是否終止系爭契約或委託加工關 係,被告應依原告指定之場所、時間及方式歸還予原告,不 得主張留置或扣留等情,有系爭契約在卷可憑(見卷第35- 39頁)。原告於108年8月14日委由王森榮律師發函向被告請 求於函到10日內,將系爭機械送至原告位於台南市○○區○ ○○路0段00號之廠區等語,該函並於108年8月15日送達予 被告,有律師函、郵件收件回執在卷可查(見卷第41-45頁 ),依約被告即應將系爭機械於108年8月25日前送達至原告 指定地點。惟被告並未將系爭機械送還予原告,原告依系爭 契約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機械,為有理由。被告抗辯其108年8 月27日函並未拒絕返還系爭機械云云,然被告並未依系爭契 約及原告前開律師函將系爭機械運送至原告指定處所,即有 未合,其前開抗辯並無可採。又原告前開律師函已指定被告 應將系爭機械返還之地點,且依系爭契約之約定應由被告運 送,被告徒以原告未確認系爭機械之運送方式故被告未返還 等語置辯,與系爭契約約定不符,為無可採。
㈡系爭機械於本院審理中經原告之債權人向雲林地院聲請假扣 押,雲林地院於109年1月16日以雲院惠109執全寅字第5號執 行命令禁止原告就其對被告就系爭機械之所有權交付請求權 為處分,被告不得對原告上開請求權為交付或移轉之行為, 有雲林地院執行命令在卷可查(見卷第117頁),惟上開事 件係屬保全程序,與本件之本案訴訟為原告依系爭契約請求 返還機械有無理由,係屬二事,系爭機械於本院言詞辯論終 結時固因上開執行命令而遭扣押,然於該保全程序事件終結 後,被告仍負有依系爭契約之約定返還系爭機械予原告之義 務,被告係因保全程序執行法院之命令而暫時不得為交付、 移轉行為,並非得持以對抗原告之訴訟實體理由。



㈢原告主張被告應於108年8月26日返還系爭機械,然被告未返 還,依不當得利、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69, 955元及利息,及自108年10月30日迄返還系爭機械時止按日 給付10,307元,然原告與被告間成立之系爭契約為兩造合意 由被告無償保管,並未約定對價,依約無從認被告有何利益 ,且無租金約定可認被告所受之利益數額為何,原告復未證 明其因被告占有系爭機械受有何等損害。而系爭機械為動產 ,本即會因時間之經過而折舊,無論系爭機械係在被告占有 或原告占有中,均有折舊之問題,自無從認原告因系爭機械 在被告占有中,原告所受之損害即為系爭機械折舊之金額。 從而,原告主張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669,955元及自108年10月30日迄被告返還系爭機械之 日止按日給付10,307元,即非可採。
六、綜上,原告依系爭契約及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 系爭機械,為有理由,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669,95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 系爭機械時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自108年10月 30日起至返還系爭機械時止,按日給付原告10,307元,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七、末按,原告聲請供擔保准予假執行,惟系爭機械業經雲林地 院執行命令禁止原告就其對被告就系爭機械之所有權交付請 求權為處分,被告不得對原告上開請求權為交付或移轉之行 為,業如前述,且原告未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有何 恐受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之損害,本院認其聲明第1項並無 宣告假執行之必要,不應准許。另原告聲明第2項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 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均毋庸再予論述,附此 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附表




┌──┬────┬───────┬──────┬──────┬─────┬─────┐
│編號│ 名稱 │ 規 格 │ 資產編號 │ 資產價值 │每日折舊額│ 折舊總額 │
│ │ │ │ │ (新台幣) │(新台幣)│(新台幣)│
├──┼────┼───────┼──────┼──────┼─────┼─────┤
│ 1 │壓濾機 │800mm*800mm 40│Z00000000000│2,952,381元 │1,348元 │87,620元 │
│ │ │板 │ │ │ │ │
├──┼────┼───────┼──────┼──────┼─────┼─────┤
│ 2 │燒結旋窯│6000mm*700mm, │Z0000000000 │6,904,761元 │3,153元 │204,945元 │
│ │爐 │1350mm*1350mm │ │ │ │ │
├──┼────┼───────┼──────┼──────┼─────┼─────┤
│ 3 │碳化矽乾│2350mm*920mm, │Z0000000000 │4,523,810元 │2,066元 │134,290元 │
│ │燥爐 │1100mm*1100mm │ │ │ │ │
├──┼────┼───────┼──────┼──────┼─────┼─────┤
│ 4 │壓濾機 │500mm*500mm │Z0000000000 │1,190,476元 │544元 │35,360元 │
├──┼────┼───────┼──────┼──────┼─────┼─────┤
│ 5 │壓濾機 │1000mm*l000mm │Z0000000000 │2,000,000元 │913元 │59,345元 │
├──┼────┼───────┼──────┼──────┼─────┼─────┤
│ 6 │隧道窯 │960mm*9000mm, │Z0000000000 │5,000,000元 │2,283元 │148,395元 │
│ │ │650mm*12700mm │ │ │ │ │
├──┼────┼───────┼──────┼──────┼─────┼─────┤
│ │總計 │ │ │ │10,307元 │669,95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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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剛污染防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