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7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劉威震
吳妙白律師
被 告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兼
法定代理人 謝諒獲 原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5月27日上午
9時32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言詞辯論。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具狀特定本件訴訟標的;如係以請求
權基礎特定訴訟標的,並應敘明法條或契約內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賴淑萍
法 官 林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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