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778號
TPDV,108,訴,778,2020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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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7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劉威震 
      吳妙白律師
 
被   告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謝諒獲  原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5月27日上午
9時32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言詞辯論。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具狀特定本件訴訟標的;如係以請求
權基礎特定訴訟標的,並應敘明法條或契約內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賴淑萍
                   法 官 林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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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