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3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迦澤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清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7,7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6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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