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50號
TPDV,108,訴,450,20200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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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旭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如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元鈺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琴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潘正芬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被
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765,556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志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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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鈺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