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旭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如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元鈺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琴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潘正芬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被
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765,556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志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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