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51號
TPDV,108,訴,351,20200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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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金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
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2月31日判決提起上
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834,29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67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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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