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金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
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2月31日判決提起上
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834,29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67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