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專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上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華置地股份有限公司間因
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409號請求給付結算費用事件民國109年2月6
日民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萬8,817元,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等規定,本件
上訴應徵收之第2審裁判費為2萬4,36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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