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909號
TPDV,108,訴,2909,2020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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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09號
原   告 韓泰生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邱姝瑄律師
被   告 韓臺生 
      韓連生 

      韓全生 
      韓秀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筑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如附表編號五至七所示不動產之部分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10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予以分割,惟如附 表編號5-7 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乃坐落於新北 市永和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規定,應專屬系爭不 動產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提起本件復無民 法第824 條第5 項、第6 項所定得合併分割之情形,則原告 請求分割系爭不動產之部分,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就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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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不動產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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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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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北市○○區○○街0號1樓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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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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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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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新北市○○區○○段00○號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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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新北市○○區○○段00○號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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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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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