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崇岳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劉彥廷律師
張睿平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伯鈞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對於本院民
國108 年12月2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