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794號
TPDV,108,訴,2794,20200324,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崇岳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劉彥廷律師
      張睿平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伯鈞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對於本院民
國108 年12月2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