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訂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8年度,217號
TPDV,108,建,217,2020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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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亞太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章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合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間因本院108年度建字第217號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民國109年2月27
日民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萬8,000元,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等規定,本件
上訴應徵收之第2審裁判費為2萬6,00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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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太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