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72號
原 告 林陳牽治
訴訟代理人 林鳳娥
原 告 陳映秀
劉陳磚
追加原告 陳寶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律師
彭子晴律師
被 告 陳良雄
陳朝興
陳朝明
陳翊蓁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朝順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鵬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特留分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 109年3月27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珊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宛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