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特留分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8年度,72號
TPDV,108,家繼訴,72,2020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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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72號
原   告 林陳牽治
訴訟代理人 林鳳娥 
原   告 陳映秀 
      劉陳磚 

追加原告  陳寶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律師
      彭子晴律師
被   告 陳良雄 
      陳朝興 
      陳朝明 
      陳翊蓁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朝順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鵬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特留分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 109年3月27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珊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宛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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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