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65號
原 告 邱榮枝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複 代理人 蔡佩儒律師
被 告 邱玲郁
被 告 邱玲玫
被 告 邱玲月
被 告 邱玲芳
被 告 邱國勳
兼以上五人
共同送達代
收人 邱玲琪
被 告 邱聖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5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02及03遺產項目欄關於桃園市中壢區「復興段」之記載,應更正為「後興段」。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04遺產項目欄關於桃園市中壢區「清溪段」之記載,應更正為「青溪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