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2306號
TPDV,108,司促,22306,20200303,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3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楊惠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志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捌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四.三八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壹佰玖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