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3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楊惠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志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捌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四.三八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壹佰玖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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