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05號
上 訴 人 宋德屏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花山莊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薪資等
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3月6日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3,080元(含資遣費1,461,680元、
預告期間工資30,200元、未休特別休假工資181,200元),應徵
第2審裁判費26,448元,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
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7,632元,故上訴人應先繳納第2審裁判費
8,816元(26,448元-17,6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