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再字第10號
再審原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再審被告 蘇健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8年7月
12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3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 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 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 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 第2項分有明文。經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30號判決(下 稱原確定判決)係於民國108年7月19日送達於再審原告上開 住所,並於108年8月12日判決確定,有送達證書及本院辦案 進行簿在卷足稽,再審原告係於108年8月29日提起本件再審 之訴,亦有加蓋本院收狀戳章之民事再審之訴狀(見本院卷 第9頁)附卷可佐,未逾30日之不變期間,程序上核無不合 ,先予敘明。
二、再審原告主張略以:再審被告前於民國85年5月1日向美商花 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申請信用卡(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下稱2703、7601號 信用卡,合稱系爭信用卡),自88年6月17日起即未依約清 償卡債共計新台幣(下同)84萬3124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 再審原告於98年間與花旗銀行合併,承受該銀行之營業、資 產等,並依消費借貸關係請求再審被告清償上開卡債本息( 下稱前訴訟程序),再審被告辯以伊前於95年間即與花旗銀 行協議以20萬元、23萬元,分別結清2703及7601號信用卡卡 債,合計共43萬元(下稱系爭協議債務),伊已清償完畢, 且再審原告請求權罹於時效云云,惟再審被告於前訴訟程序 僅提出清償15萬元之證據。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及最高法
院28年上字第1920號判例、103年台上字第2328號判決,再 審被告應就已清償債務之積極事實負舉證責任,惟原確定判 決竟認應由再審原告提出再審被告未依約清償之消極事實證 據,顯與民法第277條規定及前開判決意旨不合,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6第1項第1款規定提起本件 訴訟,並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被告應給付原告84萬 3124元及附表所示利息。
三、本件未行言詞辯論,再審被告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
四、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大 法官之解釋顯然違反,及確定判決消極不適用法規,顯然影 響裁判者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錯誤、取捨證據失當等情形 在內。又證明待證事實之存否,其證據方法不以直接證據為 限,負舉證責任之一方,非不得以間接證據證明間接事實存 在,再本諸論理及經驗法則,依已明瞭之間接事實,綜合全 辯論意旨,以推定應證事實之真偽。經查,再審原告起訴狀 主張再審被告於前訴訟程序辯稱已清償系爭協議債務,惟僅 提出15萬元(民事再審狀誤載為18萬元)之匯款紀錄,並未 就其主張之積極事實舉證云云(見本院卷第9頁)。惟查, 再審被告於前訴訟程序辯稱其已清償系爭協議債務,並提出 匯款10萬元、5萬元匯款明細為證,而其辯稱再審原告未曾 就餘額再為催告乙節,亦與再審原告於前訴訟程序所提催繳 紀錄確無後續催繳通知相符,原確定判決依再審被告已清償 部分債務之直接證據,及再審原告未續為催告之間接證據為 綜合判斷,據以認定再審被告已清償系爭協議債務之事實, 其適用法規並無錯誤。再審原告雖稱再審被告所提證據不足 證明其已全數清償系爭協議債務云云,惟當事人舉證是否充 足,性質上本屬事實之認定,原確定判決本於舉證責任分配 ,取捨證據、認定事實有無不當情事,當事人僅得據為上訴 理由,依上開說明,尚難認屬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 ,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有民 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云云,顯不可採。 再者,法院組織法於108年1月4日修正刪除第57條規定,並 自同年7月4日施行,此後最高法院判例制度即已廢除。再審 原告仍指原確定判決違反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920號判例之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云云,亦屬無據,併此敘明。五、綜上所述,原確定判決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 之再審事由,本件再審之訴顯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 2條第2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 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