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仲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生產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
因本院108年度仲訴字第10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民國109 年1月20
日民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3萬5,147元,則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等規定,本件上訴
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2萬8,31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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