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仲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生產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忠弘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
本院108年度仲訴字第10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民國109 年1月20日
民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9萬9,261元,則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等規定,本件上訴應
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萬0,80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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