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43號
上 訴 人 楊廖秋
被上訴 人 徐秋鴻
楊于瑩
楊于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3
3萬2,5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1萬499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