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3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天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天郁營造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馮振義
上訴人 即
被 告 馮瀚鋒
上三人共同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祐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八年
十二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9年1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109年1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 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認,其上 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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