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61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簡經緯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萬0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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