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461號
TPDV,107,重訴,461,20200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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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61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簡經緯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萬0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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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