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924號
原 告 阮富枝吳陳鐶...黑手黨公司
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原 告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原 告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原 告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N
原 告 袁靜如
謝諒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5日 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2 月10日公示送達公告,有送達公告在卷可稽。因原告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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