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字第59號
原 告 柯佳明
訴訟代理人 許景翔律師(108.3.4.解除委任)
徐志明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佳倫律師
被 告 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鎰
訴訟代理人 陳炳坤
林栢仙
複代理人 陳伯銘
黃建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5 月26
日下午13時50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8 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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