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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字,107年度,59號
TPDV,107,消,59,2020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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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字第59號
原   告 柯佳明 



訴訟代理人 許景翔律師(108.3.4.解除委任)
      徐志明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佳倫律師
被   告 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鎰 
訴訟代理人 陳炳坤 
      林栢仙 
複代理人  陳伯銘 
      黃建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5 月26
日下午13時50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8 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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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