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66號
上 訴 人 競日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磊
被 上訴人 登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吉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
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 萬9,64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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