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81號
上 訴 人 李語嫻
李孟緯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彤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燦輝、李玟潔、李盈靜間聲請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82萬5,000元,應徵
收上訴費用為73,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