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7年度,48號
TPDV,107,家繼訴,48,202003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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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48號
原   告 蔡錫儀 
訴訟代理人 丁穩勝律師
      郭穎名律師
被   告 蔡錫奇 
      蔡錫麟 

      蔡藍洋 


      蔡美幼 

      蔡美芸 
      蔡美美 
      蔡勝美 
      薛慧蘭 

      黃貞純 
      蔡政廷 
      蔡政宏 
      蔡佳萍 
      許博文 
      許元祥 
      許元榕 
      許元蓓 
      蔡天賜 
      蔡玉雪 

      陳志成 
      陳彥志 
      劉宛鈴 
      陳建銘 

      陳杰  
      蔡明  
      蔡琴  
      蔡宇喬(即蔡馨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關於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
20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四項關於「收件字號:一○四年萬華字第一○六九五○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收件字號:一○四年萬華字第一四四六一○號」。
理 由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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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