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48號原 告 蔡錫儀 訴訟代理人 丁穩勝律師 郭穎名律師被 告 蔡錫奇 蔡錫麟 蔡藍洋 蔡美幼 蔡美芸 蔡美美 蔡勝美 薛慧蘭 黃貞純 蔡政廷 蔡政宏 蔡佳萍 許博文 許元祥 許元榕 許元蓓 蔡天賜 蔡玉雪 陳志成 陳彥志 劉宛鈴 陳建銘 陳杰 蔡明 蔡琴 蔡宇喬(即蔡馨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關於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0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第四項關於「收件字號:一○四年萬華字第一○六九五○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收件字號:一○四年萬華字第一四四六一○號」。 理 由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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