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191號
被 告 即
反請求原告 余奕霆
訴訟代理人 賴芳玉律師
施雅馨律師
複代理人 林少尹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請求原告與原告即反請求被告林青瑩間離婚等事件
,反請求原告提起反請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9
00元,惟查本件反請求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用合計共新臺幣(下同
)16,771元(如計算書所示),扣除反請求原告前繳之10,900元
,應再補繳5,8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
,限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珊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宛彤
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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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 金額(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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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請求聲明第一項裁判費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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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請求聲明第二項裁判費 │137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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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1677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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