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國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家安全局
法定代理人 邱國正
訴訟代理人 陳楷天律師
複 代理人 姜至軒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俞璋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邱國正為上訴人即被告國家安全局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 不適用之;至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 之聲明;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 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 73條本文、第175條第1項及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國家安全局(下稱國家安全局)之 法定代理人原為彭勝竹,嗣於本院民國108年7月12日宣示判 決後之108年7月26日變更為邱國正,且經邱國正具狀聲明承 受訴訟,有該書狀可參。爰依前揭規定,裁准其為國家安全 局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