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353號
TPDV,107,勞訴,353,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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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35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連思成律師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被   告 張瓊文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鍾郡律師 
被   告 游志仁 
訴訟代理人 陳楷天律師
複代理人  林婉婷律師
被   告 劉世欽 
訴訟代理人 歐宇倫律師
      連雲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
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5 月4 日下午
3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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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