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353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連思成律師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被 告 張瓊文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鍾郡律師 被 告 游志仁 訴訟代理人 陳楷天律師複代理人 林婉婷律師被 告 劉世欽 訴訟代理人 歐宇倫律師 連雲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5 月4 日下午3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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