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951號
原 告 郭育榮(即郭怡君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黃和協律師
被 告 賴樹火
賴陳速
王李綠枝
訴訟代理人 張琬平律師(已解除委任)
王國輝
上一人之
複代理人 黃嘉珍
被 告 宋文仲(即王淑貞之承受訴訟人)
宋文舉(即王淑貞之承受訴訟人)
宋承謙(即王淑貞之承受訴訟人)
宋文秀(即王淑貞之承受訴訟人)
宋志欽(即王淑貞之承受訴訟人)
龔張賢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龔國泰
受告知人 宋育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09 年4 月1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