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215號
TPDM,109,簡,215,2020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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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國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國川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張國川於民國108年7月2日晚上某時,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 之犯意,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北市憲兵隊後方 不詳地址之租屋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在燈泡玻璃球內火 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 於翌(3)日中午12時30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0段 00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並於偵查機關尚不知有犯罪 事實時,主動向警員坦言其於攔查前96小時內有施用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並於警詢時再次供承其於上開時 、地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而接受裁判,後經採尿送驗確呈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案經張國川自首並由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 檢)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國川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均坦 承不諱(見北檢108年度毒偵字第3143號卷〈下稱北檢毒偵 3143號卷〉第3至4頁、北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號卷第24頁) ,復有勘察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 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 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見北檢毒偵3143號卷第6至8頁)。 是被告上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 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三、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 定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及施用。是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下稱 前案),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7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並於105年5月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5至26頁) ,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並參酌司法 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理由書之意旨,審酌被告所 犯前案與本案均係施用毒品案件,且被告於105年5月8日前 案徒刑執行完畢出監後,隔3年許,又再犯本案之罪,可見 被告未能因前案犯罪經徒刑執行完畢後,產生警惕作用,於 返回社會後,不能自我控管,其刑罰反應力顯然薄弱,爰依 前揭規定及說明,加重其刑。另被告於偵查機關尚不知有犯 罪事實前,主動向警員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事實,並接受 本院審理,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規定之要件,爰依上開 規定減輕其刑,暨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之。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歷 經觀察、勒戒,並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後,仍未能深切 體悟,自愛自重,戒絕毒癮,復繼續沾染毒品惡習,可見其 並無戒毒悔改之意,且自我克制能力不足,對毒品有相當之 依賴性,難以回歸正常社會;並參酌其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 對於自身危害程度非輕,對社會風氣、治安亦有潛在之相當 危害,惟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施用毒品之被告改以治療 、矯治為目的,非重在處罰,係因被告違反本罪實係基於「 病患性」行為,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 ,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又其行為本質乃 屬自殘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較低,且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 犯後態度,及其自述教育程度為國中、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 (見北檢毒偵3143號卷第3頁),暨素行、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 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七、本案經檢察官黃正雄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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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