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522號
原 告 孫廷睿
法定代理人 陳麗㚬
被 告 劉添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8 年度審易字第3024號、109 年度審簡
字第528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
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歐陽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