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446號
原 告 良傑廣告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彥良
被 告 陳佳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簡字第409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余欣璇
法 官 倪霈棻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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