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9年度,393號
TPDM,109,審附民,393,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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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393號
原   告 躍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基
原   告 郭英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李慧君律師
被   告 楊佳欣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審易字第303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等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 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亦有規 定。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刑 事訴訟終結後,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於 刑事訴訟終結之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 院當應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75年度台附字第59號判決意旨 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楊佳欣被訴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108 年度偵字第23271 號),後 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9日辯論終結在案,此有本院同日 審判筆錄1 份在卷可稽,惟原告躍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郭 英英於同年月21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之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所蓋本院收文戳章可佐,是原告等既 於刑事訴訟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揆 諸上開說明,應認其起訴程序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又本 件本院所為此程序性駁回判決,並無礙於原告等另循民事訴 訟途徑提起民事訴訟之權,是原告仍得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訴 訟,或於本件刑事案件合法上訴第二審後,再行向該第二審 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莊書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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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躍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