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重附民字,109年度,1號
TPDM,109,審重附民,1,2020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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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葉彩鳳
訴訟代理人 黃昆培律師
被   告 賴運緯(原名賴運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76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廖棣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仁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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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