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葉彩鳳
訴訟代理人 黃昆培律師
被 告 賴運緯(原名賴運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76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廖棣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仁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