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重附民字,109年度,5號
TPDM,109,審交重附民,5,202003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鄭志承
      鄭郁庭
      鄭志杰
      鄭英杰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律師
被   告 林家富
      鄭俊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交訴字第5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余欣璇
                   法 官 倪霈棻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