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重附民字,109年度,3號
TPDM,109,審交重附民,3,2020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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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潘忠義
      潘張金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懷靚律師
被   告 北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良謙
訴訟代理人 黃思雅律師
      余淑杏律師
      林亞薇律師
被   告 玉大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清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林亞薇律師
被   告 林朝義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審交易字第97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廖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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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大煤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