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號原 告 潘忠義 潘張金花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懷靚律師被 告 北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良謙訴訟代理人 黃思雅律師 余淑杏律師 林亞薇律師被 告 玉大煤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進清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林亞薇律師被 告 林朝義上列被告因108年度審交易字第97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廖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志忠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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