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9年度,4號
TPDM,109,原訴,4,2020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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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瑞娟


選任辯護人 陳宗奇律師(法律扶助)
      陳品妤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
字第14233、15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高瑞娟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起訴之犯罪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 、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王筱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思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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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