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8年度,27號
TPDM,108,重附民,27,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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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 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臺灣世達志不動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広守
訴訟代理人 陳彥勳律師
      沈元楷律師
      陳 顥律師
被   告 陳韻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1200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宜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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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世達志不動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