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 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臺灣世達志不動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広守
訴訟代理人 陳彥勳律師
沈元楷律師
陳 顥律師
被 告 陳韻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1200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宜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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