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8年度,1330號
TPDM,108,審訴,1330,2020031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13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甘意


具 保 人 李皓宸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22
40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皓宸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王甘意因詐欺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羈押, 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31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 萬元, 由具保人李皓宸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108 年刑 保字第OOOOOOOOOO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見108 年度 聲羈字第282 號卷第40頁)。
㈡嗣本院依被告之住所傳喚應於109 年1 月17日、109 年2 月 20日到庭,並通知具保人偕同到庭,渠等均未如期到庭,本 院復依被告上開住所予以拘提,仍因未尋獲被告而未能拘提 到案,被告及具保人亦均無另案在監、在押等情,有本院送 達證書、本院109 年1 月17日、109 年2 月20日準備程序筆 錄、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及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見本院審訴卷第31至33、 39、47至51、55、57至74頁),堪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 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歐陽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