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沈愛芸
訴訟代理人 沈曉志
被 告 徐執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訴字第31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宋雲淳
法 官 曾正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